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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前 言

本标准正文表1~表3中的职业接触限值为强制性的,其余及表4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第2部分:物理因素。本部分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 6 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295、GBZ/T 224、GBZ/T 225 和 GBZ/T 229.2;

——增加 9 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 5 个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

——汇总增加近年来研制、修订的 28 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调整 8 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 8 种物质的 CAS 号;

——增加 16 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 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 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 7 种物质的致癌标识;

——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

——明确列出制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在第 4 章“卫生要求”中增加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对已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确认,汇总并列出 28 种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其中,增加近年审定通过的 13 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以及生物材料检测及生物监测质量要求

——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 PC-TWA 的,明确了优先测定呼吸性粉尘的 TWA 的规定;

——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增加附录 B,给出了新增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对附录 A 正确使用说明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增加了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原则及要点、行动水平以及职业接触等级分类及其控制、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原则等,将原标准附录 A《正确使用说明》中的部分内容修订为标准正文。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闫慧芳、朱晓俊、陈青松、李文捷、徐伯洪、吴维皑、郑玉新、刘洪涛、周志俊、王生、谷京宇、丘创逸、杨磊、刘晓延、杜燮祎、邱兵、丁春光、王恩业、聂武、朱志良。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Z  2—2002;——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GBZ/T 295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

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 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

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大小,即职业接触限值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1。

3.5.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5.2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实际测得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 min) 接触的加权平均浓度。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3。

3.5.3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工作地点的化学有害因素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2。

3.6 .峰接触浓度 peak exposures;PE

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时间段内(不超过15 min)确定的空气中特定物质的最大或峰值浓度。对于接触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应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接触。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生的任何一次短时间(15 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触浓度。

3.7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应用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得到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2.22。

3.8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ratio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evel to OELs

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接触水平与该因素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当劳动者接触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其对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之和,称为混合接触比值(ratio of mixed exposure)。

3.9行动水平 action level

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

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2.23。

3.10生物监测 biological monitoring

系统地对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浓度)、或由其所致的无害生物效应水平进行的系统监测,目的是评价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响。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6.1.2。

3.11生物接触限值 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s;BELs

针对劳动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引起的生物效应等推荐的最高容许量值,也是评估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导值。每周5 d工作、每天8 h接触,当生物监测值在其推荐值范围以内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将不会受到不良的健康影响。又称生物接触指数(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9。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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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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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3。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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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见表4。

 

表4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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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监测检测原则要求

5.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按 GBZ 159 执行。

5.2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和粉尘的检测按 GBZ/T 160、GBZ/T 300 和 GBZ/T 192 执行。若无相应的检测方法,可参考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但应纳入质量控制程序。

5.3 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的粉尘,应优先选择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接触浓度。

5.4 与 BELs 相配套的生物材料中有害物质及其代谢物或效应指标的测定按照 GBZ/T 295 执行。

6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6.1 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

6.1.1 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 GBZ 1 的要求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6.1.2 消除替代原则。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无害替代有害、低毒危害替代高毒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从源头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6.1.3 工程控制原则。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辅材料达不到卫生学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化学有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劳动者的接触或活动的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1.4 管理控制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降低危害的健康影响。

6.1.5 个体防护原则。当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实现对接触的有效控制时,应联合使用其它控制措施和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实现控制目标时使用。

6.1.6 在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时,还应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为减少风险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6.2 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6.2.1 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和经口摄入;

6.2.2 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2.3 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2.4 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2.5 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2.6 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3.1 劳动者接触制定有 MAC 的化学有害因素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的最高接触浓度(maximum exposure 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过其相应的 MAC 值。

6.3.2 劳动者接触同时规定有 PC-TWA 和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time weighted average,CTWA)不得超过该因素对应的 PC-TWA 值,同时一个工作日期间任何短时间的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short term,CSTE)不得超过其对应的 PC-STEL 值。

6.3.3 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 PC-TWA 但尚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 CTWA 不得超过其对应的 PC-TWA 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 PC-TWA 值 3 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 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 4 次,相继间隔不短于 1 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 PC-TWA 值的 5 倍。

6.3.4 对于尚未制定 OELs 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 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6.4 控制措施

    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参照GBZ/T 22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岗位津贴的依据。

6.5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1 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 5 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 5。

表5 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接触等级

等级描述

推荐的控制措施

0(≤1% OEL)

无接触

不需采取行动

Ⅰ(>1%,≤10% OEL)

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一般危害告知,如标签、SDS 等

Ⅱ(>10%,≤50% OEL)

 

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即针对具体因素的危害进行告知

Ⅲ(>50%,≤OEL)

 

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制活动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

 

Ⅳ(>OEL)

 

超过 OELs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工艺控制

注: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方法、作业时间等制定作业标准,使其标准化;改善作业方法;对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培

训以及改善作业条件或工作场所环境等。

6.5.2 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 GBZ/T 229.2。

7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见附录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A.1 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

A.1.1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不良健康效应。

A.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控制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

A.1.3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A.2 不同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正确运用

A.2.1 在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劳动者个人接触水平时,应正确运用PC-TWA、PC-STEL或MAC, 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

A.2.2 PC-TWA是评价劳动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重新进行评估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

A.2.2.1 个体检测是测定TWA的比较理想的方法,能较好地反映劳动者个体实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卫生状况,是评价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主要检测方法。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主要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也反映劳动者的个体接触水平。应用定点检测方法测定TWA时,应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测得的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一个工作日的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可按公式(A.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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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TWA ——8 h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8 ——一个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工作时间>1 h但<8 h者,原则上仍以8 h计;

C1,C2······  Cn    ——T1,T2······ Tn时间段测得的相应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 

T1,T2······ Tn ——C1,C2······  Cn浓度下劳动者相应接触的时间。

示例1:

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 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 mg/m3,接触3 h;60 mg/m3,接触2 h;120 mg/m3,接触3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400 mg/m3×3 h+60 mg/m3×2 h+120 mg/m3×3 h)/8=210 mg/m3,>200 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示例2:

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 mg/m3,接触2 h;200 mg/m3,接触2 h;180 mg/m3,接触2 h;不接触, 2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300 mg/m3×2 h+200 mg/m3×2 h+180 mg/m3×2 h+0 mg/m3×2 h)/8=170 mg/m3,<200 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A.2.3 劳动者在不同时间段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TWA水平在PC-TWA值上下波动,这种波动因物质的不同容许波动的范围而有所不同。为限制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短时间过高浓度的接触,保护劳动者即使短时间接触这些因素也不会发生急性毒性作用,对化学有害因素制定了相应的PC-STEL。

A.2.3.1 小于或等于PC-STEL的短时间持续接触不会导致刺激,慢性或不可逆性组织损伤,依赖剂量- 率的毒性效应,以及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损害自救能力或大幅降低工作效率。

A.2.3.2 PC-STEL主要用于以慢性毒性作用为主但同时具有急性毒性作用的化学物质,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在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价时,应同时使用PC-TWA和PC-STEL两种类型的限值。即使一个工作日内的CTWA符合卫生要求,CSTE也不应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且在PC-TWA值以上至PC-STEL之间的接触不应超过15 min,每个工作日接触该种水平的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 min。

如果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已经超过PC-TWA,则没必要使用PC-STEL防止这些效应。

A.2.3.3 在对制定有PC-STEL 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通过现场卫生学调查了解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A.2.4 一次大量接触有害物质可能增加某些疾病的风险,仅依靠长时间平均接触的监测数据,可能会掩盖峰的漂移值,为了控制这种健康效应,对于具有PC-TWA 的物质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最大接触,目的是防止在一个工作日内在PC-TWA若干倍时的瞬时高水平接触导致的快速发生的急性不良健康效应。

A.2.4.1 峰接触浓度与PC-STEL相似,都反映15 min的接触。对于那些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劳动者当日的CTWA水平应控制在PC-TWA范围以内,同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在PC-TWA 水平以上的短时间接触都应当符合峰接触浓度的控制要求。

A.2.4.2 良好的设计和工业卫生措施可以确保工艺过程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变异程度过大,意味工艺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应采取措施重新加以控制。控制较高水平的接触旨在鼓励尽可能减少工艺中的变异,以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保护。

A.2.4.3 对峰接触浓度须应用本部分做出评价,但当可以运用PC-STEL或MAC时,则优先使用PC-STEL 或MAC。

A.2.4.4 峰接触浓度检测对应短时间接触浓度。

A.2.5 MAC是针对那些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一般情况下,设有MAC的化学物质均无PC-TWA或PC-STEL。

在对规定有MAC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工作地点采集能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进行检测。

A.2.6 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单位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与ppm的换算按式(A.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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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 ——毫克每立方米(mg/m3);

ppm ——百万分比浓度;

MW ——测定物质的分子量;

24.05——20 ℃,101.3 KPa下1 mol气体的体积。

A.3 混合接触的控制

A.3.1 大多数物质的OELs是针对单一化合物或含有一个共同元素或根的物质制定的,也有少数的OELs 涉及到复杂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实际上,劳动者经常在一个工作班的工作中使用含有若干种物质的混合材料或在工作中同时或先后使用某种物质而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对于同时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应科学评估混合接触的健康影响。

A.3.2 对所有类型的混合接触的评估,都需要先对劳动者接触的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一种因素都能遵守相应的OELs,对每种因素的接触都有足够的控制,再根据毒理学资料确定相互作用的类型,基于相互作用类型对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A.3.2.1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按公式(A.3)计算每个因素的接触限值比值,并按各个因素对应的OELs 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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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1,C2 ······ Cn ——所测得的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

PC-TWA1,PC-TWA2 ······ PC-TWAn——各化学有害因素对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据此计算出的接触限值比值≤1 时,表示该物质的接触水平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 当接触限值比值>1 时,表示该物质的接触水平已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A.3.2.2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应按公式(A.4)计算混合接触比值(I)。当I≤1时,表示未超过OELs,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I>1时,表示超过OELs,则不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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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1,C2 ······ Cn ——所测得的各化学物质的浓度;

PC-TWA1,PC-TWA2 ······          PC-TWAn——各化学物质对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示例:

实际测得的某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 CTWA 如下:丙酮 120 mg/m3,环己酮 10 mg/m3,甲乙酮 100 mg/m3;测定的

CSTE 如下:丙酮 225 mg/m3,甲乙酮 400 mg/m3。丙酮的 PC-TWA、PC-STEL 分别为 300 mg/m 和 450 mg/m ;环己酮的 PC-TWA 为 50 mg/m3;甲乙酮的 PC-TWA 和 PC-STEL 分别为 300 mg/m3、600 mg/m3。对其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三种物质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均为上呼吸道刺激,可视为相加作用;丙酮还有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评价结果如下:

ITWA=120/300+10/50+100/300=0.4+0.2+0.33=0.93;

ISTE=225/450+0+400/600=0.5+0+0.67=1.17。

8 h 混合接触比值<1,没有超过 OELs;短时间混合接触比值>1,超出 OELs。

A.3.2.3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并具有公认的协同作用和增强作用时,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A.3.3 应尽可能避免在接触的混合物中含有标注为―癌‖和―敏‖的化学物,对这些物质应采取可行措施控制其接触。

A.4 经皮吸收

A.4.1 制定OELs的前提是假定劳动者的接触途径主要为吸入接触。但是,许多化学物质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经完整的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效应。对这些化学物质标注“皮”的标识(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旨在提示即使该化学有害因素的空气浓度≤PC-TWA值,劳动者接触这些物质仍有可能通过皮肤接触而引起过量的接触。患有皮肤病或皮肤破损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A.4.2 对于那些标有“皮”的标识且OELs较低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况下,需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其接触程度时, 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

A.4.3 对化学物质标注“皮”时,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原则上不标注“皮”的标识。

A.5 致敏作用

A.5.1 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是指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具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确定该物质PC-TWA值大小依据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是致敏作用,也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其PC-TWA值的唯一依据。未标注“敏”标识的物质并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

A.5.2 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但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使用“敏”的标识不能明显区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统。

A.5.3 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可减少个体过敏反应的发生。接触致敏物,即使浓度很低, 易感个体也可能产生疾病症状,对某些敏感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

A.5.4 只有很少的人会因为接触而产生致敏,应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筛检出易感人群。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应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并及时调离接触。

A.6 致癌作用

A.6.1 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并作为参考性资料。化学物质的致癌性证据来自于流行病学、毒理学和机理研究。IARC根据化学物对人致癌性的证据,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对人致癌(G1)、对人可能致癌(G2A)、对人可疑致癌(G2B)、尚不能分类为对人致癌(G3)和可能对人无致癌性(G4)。根据实际情况,本部分采纳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2A、G2B并在备注栏内分别标注,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

A.6.2 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以及有可能损伤基因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 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A.7 不同工时制度职业接触的评价

A.7.1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 h、每周40 h工作制)制定的。对于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周评价为主;对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日评价为主。

A.7.2 对于每日接触时间超过1 h但不足8 h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 h的,以8 h或40 h TWA进行评价。对于每日接触时间不足1 h的,可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和化学物质的特性参照该物质的MAC或PC-STEL 进行评价。

A.7.3 当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 h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 h时,由于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导致有害物质的吸收增加,恢复时间减少而导致代谢不完全,甚至使体内有害物质累积而可能引起不良健康效应。因此, 对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应根据工作时间的延长和恢复时间的减少调整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实际应用时可参考Brief和Scala模型。

长时间工作OEL=标准限值×折减因子(Reduction Factor,RF)。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相应公式计算RF。

A.7.3.1 如每天工作超过8 h,可应用公式(A.5)进行日接触调整:

image.png

式中:

h ——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A.7.3.2 如每周工作超过5 d和超过40 h时,可应用公式(A.6)进行周接触调整:

image.png

式中:

h ——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A.7.4 在对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进行调整时,原则上只对规定有PC-TWA的物质进行标化,对MAC或 PC-STEL、具有刺激性和臭味的物质、以及单纯刺激性、安全或健康风险极低、生物半衰期少于4 h或技术上实施困难的物质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A.8 生物监测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A.8.1 生物监测是对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样品中该有害物质的浓度、代谢物浓度、或者是对能够预测、预警且又必须预防的效应及其程度的测定,是评估劳动者接触和健康风险的方法之一,是对通过空气采样进行接触评估的补充。

A.8.1.1 生物监测指标可分为接触指标和效应指标的监测:

——接触指标监测。对接触个体生物样品中化学物质和/或其代谢产物浓度进行的测定,可确定机体吸收的程度,如血铅、尿砷含量的测定;

——效应指标监测。对接触引起的机体生理、生化效应强度进行的测定,如血中胆碱酯酶、血锌原卟啉等的测定。

A.8.1.2 生物样品的采集时间应遵守本部分表4所规定的时间。对于非常规工作班制,不建议对BELs 做任何调整或使用校正因子。

A.8.2 BELs是为发现和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而制定的参考指南值。理论上,BELs更能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吸收剂量,是与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相关的生物指标参考值。

A.8.2.1 大多数BELs是基于与OELs的相关性制定的,一些BELs(如铅)的制定依据则与不良健康效应的发生有关。

A.8.2.2 在制定BELs时考虑了毒物代谢动力学(toxicokinetic)和毒物动力学(toxicodynamic)的信息, 有关毒物代谢、分布、蓄积、排泄以及效应的知识有助于更有效地使用BELs。如果劳动者接触时间差别较大,在评价生物接触水平时则应考虑该因素的毒物动力学和毒效学资料。

A.8.2.3 BELs值既不是安全浓度和危险浓度之间的严格界限,也不是毒性的指标,不能明确区分有害与无害接触,个体样本中测定物的浓度超过BEL并不意味健康风险增加。制定了BEL并不意味必须要进行生物监测。

A.8.2.4 对于非特异性的职业接触,生物监测结果并不能区分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以及接触水平。

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应的测量或职业病的诊断。

A.9 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A.9.1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是健康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容许接触某种浓度的危害物且风险很小的容许剂量,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A.9.1.1 由于在确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时,所依据的健康效应类型因物质不同而异,某些物质OELs的确定依据的是明确的健康损害,而有一些物质OELs的确定则是依据不适、刺激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等效应,因此,不能简单地将2种不同化学物质的OELs作为毒性比较的指标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等级。

A.9.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条件的职业接触。劳动强度、温热条件、放射线、气压等往往会增强有害物质的健康影响。因此,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工作条件的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少非正常条件下任何因素的影响,应适当使用检测、报警和应对措施。

A.9.1.3 对有害物质的易感性因人而异。即使接触水平在容许浓度以下,也有可能出现不适、使当前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或者不能防止职业病发生等情况。因此,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唯一依据。

A.9.1.4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只适用于职业人群,不适于评估或控制非职业性接触。

A.9.2 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或其代谢产物,或生物效应是反映个体可能―吸收‖某种化学物的指标之一, 通过生物监测可间接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物的量,有助于检测和测量化学物通过呼吸道以及经皮肤或消化道的吸收、评估机体负荷、在缺乏其他接触测量数据时推断既往的接触、检测劳动者的非职业性接触, 测试个人防护用品和工程控制效果以及监测作业实施状况。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通常经过皮肤)进入机体并有可能造成明显吸收的化学物质尤应运用生物监测。

A.9.2.1 如果对从不同场合获得的劳动者样本的测定结果持续超过其BELs,或同一工作场所和班组的一组劳动者的样本检测结果绝大多数超过BELs,应进行职业卫生调查、评估,以寻求测定值过高的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减少接触。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排除可能存在的、与作业相关的因素, 采取措施以减少接触的影响。

A.9.2.2 受个体生活习惯(如生理波动、个体差异、吸烟或饮酒等)、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皮肤吸收、防护用品的使用、接触工作场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的影响,生物监测值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浓度有时并不一定显示很好的相关性。即使劳动者某个具体的生物指标超过了相应的BEL,也不能不作分析就下结论认定其健康影响是因为过度接触所致。相反,一些敏感个体的生物监测值低于BEL时也可能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应用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时,应综合分析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水平、防护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体健康状况,不能仅凭是否超过BEL就评价劳动者的不良健康影响或诊断职业病。

A.9.2.3 具体样本的生物测定可能受生物材料变异性的影响,这种变异可由各种因素引起,如摄入液体、高温、过重的体力负荷、用药等可能造成生物材料的浓缩或稀释,从而影响测定结果。

A.9.2.4 由于样品中测定物的浓度容易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依赖单一样本的测定结果。管理行动通常不应依据单次独立的测定,而应依据多次采样测定或重复样本的分析。如果有充分理由确信劳动者发生了明显的接触,可以根据一次高浓度的检测结果使劳动者脱离接触。反之,检测结果低于BEL并不一定表示没有健康危险。

A.9.2.5 由于诸多原因,空气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包括但并不限于与工作有关的因素和方法学因素,如:

a) 劳动者的生理学结构和健康状况,如身体结构、饮食(水和脂肪摄入)、代谢、体液组成、年龄、性别、妊娠、用药以及疾病状况;

b) 职业接触因素,如工作强度和持续时间、皮肤接触、温度和湿度、同时接触其他化学物以及其他工作习惯;

c) 非职业接触因素,如社区和家庭空气污染物、水和食物成分、个人卫生、吸烟、饮酒和用药、接触日常用品或因业余爱好或其他工作场所造成化学物质的接触;

d) 方法学因素,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过程中的污染或变质,以及选用的分析方法的偏差;

e) 与劳动者呼吸带有关的空气监测仪器的位置;

f) 粒径分布和生物利用度;

g) 个人防护装置的不同效果。

A.9.3 本部分应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新增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汇总增加了近年来研制、修订的28种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化学有害因素24种、粉尘3种、生物因素1种。汇总增加近年来审定通过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各职业接触限值的检测方法分别见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1。

 

表 B.1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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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2。

表 B.2 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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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3。

表 B.3 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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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 (206种)和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5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