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方位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方位灯的木语和定义、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使用的方位灯(以下简称方位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测:冲击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员方位灯 fireman’s directional light
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佩带的,具有发光指示方位功能的信号装置。
3.2 闪光频率 flash frequency
方位灯发光器件单位时间内闪烁的次数。
3.3 连续工作时间 continuous working time
方位灯常亮或闪光状态下的最大工作时间。
4 型号及基本参数
4.1 型号
方位灯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 方位灯类别代号
方位灯类别代号见表 1。
示例:RFWI-S/A 表示 A 型闪光型消防员方位灯。
4.3 基本参数
方位灯的基本参数如下:
a) 工作环境温度为-25〜70℃;
b)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为 30%〜85%;
c) 供电电源应采用可充电电池,并应设置电池充放电保护电路。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装配质量
5.1.1 方位灯表面应无明显划伤、污损、裂痕、毛剌等缺陷。标志应清晰、正确、齐全。
5.1.2 方位灯装配应完整,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损伤、错位、毛刺等缺陷。佩戴装置应灵活可靠。
5.2 发光亮度
方位灯发光亮度应不小于 300cd/m²。
5.3 闪光频率
闪光型方位灯闪光频率应为 1〜2Hz。
5.4 连续工作时间
闪光型方位灯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100h,常亮型方位灯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20h。
5.5 质 量
方位灯的质量应不大于 150g。
5.6 绝缘电阻
方位灯壳体和带电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千 50Ω,经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7 耐压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0.5Hz、电压 500V±50V,历时 60s 士 5s 的耐压性能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方位灯应能正常工作。
5.8 外壳防护性能
方位灯的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 GB 4208—200S 规定的 IP 65 的要求。
5.9 耐气候环境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表 2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方位灯应能正常工作。
5.10 耐机械环境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表 3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试验。每项试验后,方位灯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件松动现象,且能正常工作。
5.11 抗跌落性能
方位灯应能承受 6.12 规定的跌落试验。试验后,方位灯不得发生零部件松动、损坏的现象,且能正常工作。
5.12 防爆性能
方位灯的防爆性能应符合 GB 3836.1 的规定。
5.13 模拟烟雾环境方位指示性能
在浓烟环境中,应可指示方位灯的方位。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与装配质量检查
目测检查。
6.2 发光亮度测量
方位灯发光亮度测试点的分布按图 1 要求,用精度不低于±5%的亮度测量仪在方位灯发光面 5m 远处测量。
6.3 闪光频率测量
打开开关使方位灯工作。用精度不低于 0.1s 的秒表记录 20s 时间内方位灯发光器件闪烁次数,计算闪光频率。
6.4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打开开关使方位灯工作,同时用钟表开始计时,直到方位灯熄灭时停止计时并读取时间。
6.5 质量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 1g 的电子称测量方位灯质量。
6.6 绝缘电阻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5%的绝缘电阻测量仪在 500V 直流电压下测量方位灯壳体和带电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
6.7 耐压性能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10%耐压试验装置在方位灯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施加频率为 50Hz± 5Hz、电压 500V±50V 的交流电压,持续 60s±5s。
6.8 外売防护性能试验
按 GB 4208—2008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9 耐气候环境性能试验
6.9.1 高温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将温度设定为 70℃±2℃,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2 的规定进行。
6.9.2 低温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将温度设定为-25℃±2℃,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1 的规定进行。
6.9.3 恒定湿热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调节温度到 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的相对湿度至 82%〜85%,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3 的规定进行。
6.10 耐振动性能试验
将方位灯固定在振动台上,按 5.10 中振动(正弦)试验条件及 GB/T 2423.10 的规定进行。
6.11 耐冲击性能试验
将方位灯固定在冲击台上,按 5.10 中冲击试验条件及 GB/T 2423.5 的规定进行。
6.12 抗跌落性能试验
方位灯从 2m 的髙度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样品试验 3 次。
6.13 防爆性能试验
方位灯防爆性能试验应符合 GB 3836.1 的规定。
6.14 模拟烟雾环境方位指示性能试验
试验室面积应不小于 3m×4m。使用舞台发烟器发烟,烟气浓度以 1m 内肉眼无法识别物体为准,在试验室内使方位灯处于工作状态,在距离方位灯 3m 远处观察方位灯方位。
7 检验规则
7.1 形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三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2 形式检验项目按第 5 章和 8.1 的规定。
7.1.3 形式检验的样本数为 3 台。
7.1.4 形式检验的试验顺序按表 4 的规定。
7.1.5 形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方位灯均应经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 5.1、5.2、5.3、5.6 的规定进行。
7.2.3 出厂检验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方位灯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生产厂名;
c) 生产日期;
d) 防爆标志。
8.2 包装
8.2.1 方位灯的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2 方位灯出厂时应予装箱,并有防潮、防尘措施。
8.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耐久的文字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名;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生产日期;
d) 向上、怕湿、小心轻放等文字或符号。
8.2.4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方位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8.4 贮存
方位灯应存放于通风、干燥及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具有腐烛性的化学品一同存放。
消防水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