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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方位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方位灯的木语和定义、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使用的方位灯(以下简称方位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测:冲击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员方位灯 fireman’s directional light

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佩带的,具有发光指示方位功能的信号装置。

3.2 闪光频率 flash frequency

方位灯发光器件单位时间内闪烁的次数。

3.3 连续工作时间 continuous working time

方位灯常亮或闪光状态下的最大工作时间。

4 型号及基本参数 

4.1 型号 

方位灯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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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方位灯类别代号 

方位灯类别代号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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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RFWI-S/A 表示 A 型闪光型消防员方位灯。

4.3 基本参数 

方位灯的基本参数如下:

a) 工作环境温度为-2570℃;

b)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为 30%85%;

c) 供电电源应采用可充电电池,并应设置电池充放电保护电路。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装配质量 

5.1.1 方位灯表面应无明显划伤、污损、裂痕、毛剌等缺陷。标志应清晰、正确、齐全。 

5.1.2 方位灯装配应完整,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损伤、错位、毛刺等缺陷。佩戴装置应灵活可靠。 

5.2 发光亮度 

方位灯发光亮度应不小于 300cd/m²。

5.3 闪光频率 

闪光型方位灯闪光频率应为 12Hz。

5.4 连续工作时间

闪光型方位灯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100h,常亮型方位灯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20h。

5.5 质 量 

方位灯的质量应不大于 150g

5.6 绝缘电阻 

方位灯壳体和带电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千 50Ω,经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

5.7 耐压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0.5Hz、电压 500V±50V,历时 60s 士 5s 的耐压性能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方位灯应能正常工作。 

5.8 外壳防护性能 

方位灯的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 GB 4208—200S 规定的 IP 65 的要求。

5.9 耐气候环境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表 2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方位灯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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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耐机械环境性能 

方位灯应能耐受表 3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试验。每项试验后,方位灯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件松动现象,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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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抗跌落性能 

方位灯应能承受 6.12 规定的跌落试验。试验后,方位灯不得发生零部件松动、损坏的现象,且能正常工作。 

5.12 防爆性能

方位灯的防爆性能应符合 GB 3836.1 的规定。

5.13 模拟烟雾环境方位指示性能 

在浓烟环境中,应可指示方位灯的方位。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与装配质量检查 

目测检查。

6.2 发光亮度测量 

方位灯发光亮度测试点的分布按图 1 要求,用精度不低于±5%的亮度测量仪在方位灯发光面 5m 远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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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闪光频率测量 

打开开关使方位灯工作。用精度不低于 0.1s 的秒表记录 20s 时间内方位灯发光器件闪烁次数,计算闪光频率。 

6.4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打开开关使方位灯工作,同时用钟表开始计时,直到方位灯熄灭时停止计时并读取时间。

6.5 质量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 1g 的电子称测量方位灯质量。

6.6 绝缘电阻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5%的绝缘电阻测量仪在 500V 直流电压下测量方位灯壳体和带电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 

6.7 耐压性能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10%耐压试验装置在方位灯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施加频率为 50Hz± 5Hz、电压 500V±50V 的交流电压,持续 60s±5s。

6.8 外売防护性能试验 

按 GB 4208—2008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9 耐气候环境性能试验 

6.9.1 高温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将温度设定为 70℃±2℃,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2 的规定进行。

6.9.2 低温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将温度设定为-25℃±2℃,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1 的规定进行。

6.9.3 恒定湿热试验 

将方位灯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中,使其处于通电状态。调节温度到 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的相对湿度至 82%85%,保持 2h。试验按 GB/T 2423.3 的规定进行。

6.10  耐振动性能试验 

将方位灯固定在振动台上,按 5.10 中振动正弦)试验条件及 GB/T 2423.10 的规定进行。

6.11 耐冲击性能试验 

将方位灯固定在冲击台上,按 5.10 中冲击试验条件及 GB/T 2423.5 的规定进行。

6.12 抗跌落性能试验 

方位灯从 2m 的髙度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样品试验 3 次。

6.13 防爆性能试验 

方位灯防爆性能试验应符合 GB 3836.1 的规定。

6.14 模拟烟雾环境方位指示性能试验

试验室面积应不小于 3m×4m。使用舞台发烟器发烟,烟气浓度以 1m 内肉眼无法识别物体为准,在试验室内使方位灯处于工作状态,在距离方位灯 3m 远处观察方位灯方位。 

7 检验规则 

7.1 形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三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2 形式检验项目按第 5 章和 8.1 的规定。 

7.1.3 形式检验的样本数为 3 台。 

7.1.4 形式检验的试验顺序按表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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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形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方位灯均应经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 5.1、5.25.3、5.6 的规定进行。 

7.2.3 出厂检验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方位灯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生产厂名; 

c) 生产日期; 

d) 防爆标志。 

8.2 包装 

8.2.1 方位灯的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2 方位灯出厂时应予装箱,并有防潮、防尘措施。 

8.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耐久的文字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名;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生产日期; 

d) 向上、怕湿、小心轻放等文字或符号。 

8.2.4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方位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8.4 贮存 

方位燥及,不学品同存放。


消防水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