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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省区、地市、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原则和规模,适用于规范四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依据

《LY/T1388—1999 森林灭火手泵》、《LY/T1389—1999 森林消防头盔》、GB/T10280—199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技术条件》、《GB/T10281—199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台架试验方法》、《GB/T10282—199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3—199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手传振动的测定》、《GB/T10284—199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耳旁噪声的测定》、《GB/T10285—1999 油锯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6—1988 割灌机使用安全规程》、《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LY1063-92 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级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三、储备库职能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是指贮放、保存森林消防装备和机具的永久性建筑,为扑火救灾提供森林消防物资。

四、建库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批实施;规模适度,分级储备;交通便利,保障安全。

五、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规范购置,保质保量,按需储备,专业管理。 

六、建库、储备物资资金来源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对立项部分给予补助。

七、森林消防储备物资的质量


储备的物资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国内同类产品中择优购置。

八、储备库建设与规模  

省区建储备库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地市建储备库应不少于 80 平方米;有防火任务的县级单位应建设不少于 30 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储备库;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 80 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建设 30 平方米的储备库。

(一)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应在 600 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2. 物资储备:应保证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物资储备,每年更新的物资应为 200 万元以上。 

3. 储备物资种类 

装备类:防护服、防护鞋、头盔以及帐篷、睡袋和气床垫等。

机具类:风力灭火机、水泵、水龙带、油锯、割灌机、水枪、组合工具、二号工具、三号工具、铁锹、砍刀等。

通信类:电台、对讲机、GPS 定位仪等。

其他类:望远镜、照明设备、发电机、医疗用品、灭火弹、吊桶等。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新技术应用,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种类进行增加和调整。

(二)省(区、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300 平方米。 

2. 物资储备:应储备 1000 人以上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 储备物资种类:参照国家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 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三)地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 建库规模:建库面积应在 80-150 平方米。 

2. 物资储备:应储备 300-500 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 储备物资种类:参照省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 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四)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库面积:建库面积应在 30~80 平方米。

2. 物资储备:应储备 100~300 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 储备物资种类:参照市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 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九、各级储备库的名称和物资储备管理

(一)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名称国家: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市级:××市(州、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县级:××县(市、区、旗,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1.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由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储备物资计划以及森林消防装 备、机具等与扑救森林火灾相关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制定各类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年限、使用年限或更换年限标准;制定森林消防物资管理及更新处理办法。 

2. 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负责森林消防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防火办的调拨通知,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根据物资储备存放要求,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储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报告储备物资的情况;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每年向国家防火办报告森林消防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3. 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依据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承担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代储任务;遇有紧急情况时,上级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有权调拨下级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使用后,由调拨单位及时全额补充。

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

(一)调用原则

1. “先近后远”。先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最近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较远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 

2. “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单位。 

3. “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且不能同时满足时,则先满足关系重大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重点森林防火地区。 

4. “先进先出”。为确保物资的性能完好,按照入库时间顺序调出储备物资。

(二)调用手续

1. 从储备库调用森林消防物资,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等。遇有紧急情况,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2.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国家防火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储备单位调拨。 

3. 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使用单位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储备库调拨。 

4. 调用本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5. 申请调用各级森林消防物资的单位,要做好物资的接收工作。 

十一、附则

(一)储备物资的相关标准由国家防火办负责制定。

(二)各类物资储备年限应符合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的规范。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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