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第 1 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19 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第 2 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20 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
3.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第 3 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21 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第 4 项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22 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35 条规定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54 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二)新增的违法行为名称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 36 条第 1 款)
2.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第 36 条第 2 款)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 49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违法行为名称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 554 项执行。
(二)新增的违法行为名称
1.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第 45 条第 1 款)
2.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第 45 条第 2 款)
3.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6 条第 1 项)
4. 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6 条第 2 项)
5. 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6 条第 3 项)
6.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7 条第 1 款第 1 项)
7.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第 47 条第 1 款第 2 项)
8. 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7 条第 1 款第 2 项)
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 47 条第 1 款第 3 项)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第 47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47 条第 2 款)
11.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 47 条第 1 款第 5 项)
12.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 47 条第 1 款第 6 项)
13.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 48 条第 l 项)
14.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第 48 条第 2 项)
15.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第 48 条第 3 项)
16.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第 48 条第4 项)
17. 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 48 条第 5 项)
18.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第 48 条第 6 项)
19.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第 48 条第 7 项)
20.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第 50 条第 1 款第 1 项)
21.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第 50 条第 1 款第 2 项)
22.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第 50 条第 2 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涂改资质证书”、“倒卖资质证书”、“出租资质证书”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作为案由。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